民政部辦公廳關于韓國公民無配偶證明樣式變更的通知
各省,、自治區(qū),、直轄市民政廳(局),計劃單列市民政局:
近日,,外交部轉來韓國有關部門照會,,就韓國公民無配偶證明樣式變更事宜知會我部。現(xiàn)將韓國公民婚姻狀況材料變更情況通知如下:
一,、自2008年1月1日起,,韓國戶籍機關不再出具“戶籍謄本”,改為出具“婚姻關系證明書”,,當事人的婚姻狀況在“婚姻關系證明書”的“婚姻事項”欄中顯示,,共分為未婚、離婚,、喪偶和已婚四種情形(“未婚”見附件1,“離婚”見附件2,“喪偶”見附件3,“已婚”見附件4),其中附件1,、附件2、附件3三種形式的“婚姻關系證明書”均表明當事人目前無配偶,。
二,、根據(jù)《民政部關于外國人、華僑提供的無配偶證明認定問題的通知》(民函〔2008〕49號)精神,,自即日起,,各地可將韓國有關部門出具的,表明韓方當事人婚姻狀況為“未婚”,、“離婚”或“喪偶”的“婚姻關系證明書”作為無配偶證明采用,。
各地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涉韓婚姻登記時,應按照本通知要求認真審查婚姻當事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,,《民政部辦公廳關于變更涉韓結婚登記證明材料有關問題的通知》(民辦函〔2007〕81號)即行廢止,。
附件:1.《婚姻關系證明書》(未婚)
2.《婚姻關系證明書》(離婚)
3.《婚姻關系證明書》(喪偶)
4.《婚姻關系證明書》(已婚)
2008年4月9日